時間:2020-01-19 PV: 次
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
衛辦醫政發〔2010〕1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保障臨床基因擴增檢驗質量和實驗室生物安全,保證臨床診斷和治療科學性、合理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是指通過擴增檢測特定的DNA或RNA,進行疾病診斷、治療監測和預后判定等的實驗室,醫療機構應當集中設置,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以科研為目的的基因擴增檢驗項目不得向臨床出具檢驗報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實驗室審核和設置
第六條 醫療機構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二)醫療機構基本情況,擬設置的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平面圖以及擬開展的檢驗項目、實驗設備、設施條件和有關技術人員資料;
(三)對臨床基因擴增檢驗的需求以及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運行的預測分析。
第七條 省級臨床檢驗中心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組織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技術審核工作。
第八條 省級臨床檢驗中心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應當制訂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技術審核辦法,組建各相關專業專家庫,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導則》對醫療機構進行技術審核。技術審核辦法報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九條 醫療機構通過省級臨床檢驗中心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組織的技術審核的,憑技術審核報告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應診療科目項下的檢驗項目登記備案。
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開展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設置應符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規定。
第三章 實驗室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登記后,方可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導則》,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人員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導則》開展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參加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或指定機構組織的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或指定機構應當將室間質量評價結果及時通報醫療機構和相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章 實驗室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臨床檢驗中心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導則》對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檢驗質量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臨床檢驗中心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對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調閱有關資料,被檢查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對室間質量評價不合格的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提出警告。對于連續2次或者3次中有2次發現臨床基因擴增檢驗結果不合格的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有關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經指定機構組織的再次技術審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
第十九條 對于擅自開展臨床基因檢驗項目的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處罰,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費用由被公告醫療機構支付。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費用由被公告醫療機構支付:
(一)開展的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超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定范圍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臨床檢驗試劑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的;
(三)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中未開展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的;
(四)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中未參加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的;
(五)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中弄虛作假的;
(六)以科研為目的的基因擴增檢驗項目向患者收取費用的;
(七)使用未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的。
(八)嚴重違反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規定或不具備實驗室生物安全保障條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衛醫發〔2002〕10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
實驗室工作導則
一、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設計
(一)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區域設計原則。原則上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應當設置以下區域:試劑儲存和準備區、標本制備區、擴增區、擴增產物分析區。這4個區域在物理空間上必須是完全相互獨立的,各區域無論是在空間上還是在使用中,應當始終處于完全的分隔狀態,不能有空氣的直接相通。根據使用儀器的功能,區域可適當合并。例如使用實時熒光PCR儀,擴增區、擴增產物分析區可合并;采用樣本處理、核酸提取及擴增檢測為一體的自動化分析儀,則標本制備區、擴增區、擴增產物分析區可合并。各區的功能是:
1.試劑儲存和準備區:貯存試劑的制備、試劑的分裝和擴增反應混合液的準備,以及離心管、吸頭等消耗品的貯存和準備。
2.標本制備區:核酸(RNA、DNA)提取、貯存及其加入至擴增反應管。對于涉及臨床樣本的操作,應符合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防護設備、個人防護和操作規范的要求。
3.擴增區:cDNA合成、DNA擴增及檢測。
4.擴增產物分析區:擴增片段的進一步分析測定,如雜交、酶切電泳、變性高效液相分析、測序等。
(二)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空氣流向。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空氣流向可按照試劑儲存和準備區→標本制備區→擴增區→擴增產物分析區進行,防止擴增產物順空氣氣流進入擴增前的區域。可按照從試劑儲存和準備區→標本制備區→擴增區→擴增產物分析區方向空氣壓力遞減的方式進行。可通過安裝排風扇、負壓排風裝置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實現。
(三)工作區域儀器設備配置標準。
1.試劑儲存和準備區。
(1)2~8℃和-20℃以下冰箱。
(2)混勻器。
(3)微量加樣器(覆蓋0.2-1000µl)。
(4)可移動紫外燈(近工作臺面)。
(5)消耗品:一次性手套、耐高壓處理的離心管和加樣器吸頭。
(6)專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套)。
(7)專用辦公用品。
2.標本制備區。
(1)2-8℃冰箱、-20℃或-80℃冰箱。
(2)高速離心機。
(3)混勻器。
(4)水浴箱或加熱模塊。
(5)微量加樣器(覆蓋0.2-1000µl)。
(6)可移動紫外燈(近工作臺面) 。
(7)生物安全柜。
(8)消耗品:一次性手套、耐高壓處理的離心管和加樣器吸頭(帶濾芯)。
(9)專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套)。
(10)專用辦公用品。
(11)如需處理大分子DNA,應當具有超聲波水浴儀。
3.擴增區。
(1)核酸擴增儀。
(2)微量加樣器(覆蓋0.2-1000µl),(視情況定)。
(3)可移動紫外燈(近工作臺面)。
(4)消耗品:一次性手套、耐高壓處理的離心管和加樣器吸頭(帶濾芯)。
(5)專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6)專用辦公用品。
4.擴增產物分析區。
視檢驗方法不同而定,基本配置如下:
(1)微量加樣器(覆蓋0.2-1000µl)。
(2)可移動紫外燈(近工作臺面)。
(3)消耗品:一次性手套、加樣器吸頭(帶濾芯)。
(4)專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5)專用辦公用品。
上述各區域儀器設備配備為基本配備,實驗室應當根據自己使用的擴增檢測技術或試劑的特點,對儀器設備進行必要的增減。
二、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工作基本原則
(一)進入各工作區域應當嚴格按照單一方向進行,即試劑儲存和準備區→標本制備區→擴增區→ 擴增產物分析區。
(二)各工作區域必須有明確的標記,不同工作區域內的設備、物品不得混用。
(三)不同的工作區域使用不同的工作服(例如不同的顏色)。工作人員離開各工作區域時,不得將工作服帶出。
(四)實驗室的清潔應當按試劑貯存和準備區→標本制備區→擴增區→擴增產物分析區的方向進行。不同的實驗區域應當有其各自的清潔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五)工作結束后,必須立即對工作區進行清潔。工作區的實驗臺表面應當可耐受諸如次氯酸鈉的化學物質的消毒清潔作用。實驗臺表面的紫外照射應當方便有效。由于紫外照射的距離和能量對去污染的效果非常關鍵,因此可使用可移動紫外燈(254nm波長),在工作完成后調至實驗臺上60~90cm內照射。由于擴增產物僅幾百或幾十堿基對(bp),對紫外線損傷不敏感,因此紫外照射擴增片段必須延長照射時間,最好是照射過夜。
(六)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制度或安全標準操作程序,所有操作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三、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各區域工作注意事項
(一)試劑儲存和準備區。貯存試劑和用于標本制備的消耗品等材料應當直接運送至試劑貯存和準備區,不能經過擴增檢測區,試劑盒中的陽性對照品及質控品不應當保存在該區,應當保存在標本處理區。
(二)標本制備區。由于在樣本混合、核酸純化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氣溶膠所致的污染,可通過在本區內設立正壓條件,避免從鄰近區進入本區的氣溶膠污染。為避免樣本間的交叉污染,加入待測核酸后,必須蓋好含反應混合液的反應管。對具有潛在傳染危險性的材料,必須在生物安全柜內開蓋,并有明確的樣本處理和滅活程序。
(三)擴增區。為避免氣溶膠所致的污染,應當盡量減少在本區內的走動。必須注意的是,所有經過檢測的反應管不得在此區域打開。
(四)擴增產物分析區。核酸擴增后產物的分析方法多種多樣,如膜上或微孔板或芯片上探針雜交方法(放射性核素標記或非放射性核素標記)、直接或酶切后瓊脂糖凝膠電泳、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Southern轉移、核酸測序方法、質譜分析等。本區是最主要的擴增產物污染來源,因此必須注意避免通過本區的物品及工作服將擴增產物帶出。在使用PCR-ELISA方法檢測擴增產物時,必須使用洗板機洗板,廢液必須收集至1 mol/L HCl中,并且不能在實驗室內傾倒,而應當至遠離PCR實驗室的地方棄掉。用過的吸頭也必須放至1 mol/L HCl中浸泡后再放到垃圾袋中按程序處理,如焚燒。
由于本區有可能會用到某些可致基因突變和有毒物質如溴化乙錠、丙烯酰胺、甲醛或放射性核素等,故應當注意實驗人員的安全防護。
技術支持:中創美琪科技 版權所有 翻版必究 蜀ICP備16024386號